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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春梅 - 人事室 | 2021-08-20 | 點閱數: 363

臺南市立太子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臺南市立太子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

        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受僱者,或受僱者與受僱者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

        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

       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做為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受僱者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仍 應依本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四條  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五條  性騷擾之申訴,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第六條  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

        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七條  申訴人向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八條  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

        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校長選聘在職

        受僱者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受僱者性騷擾時,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

        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長時,本校受僱者或求職者除可依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臺南市

        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第九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

       避。

第十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

        ,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

        其選、聘任。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

         他處理之建議。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
第十二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

         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

         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

         再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

         ,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相關規定為懲處。如涉

         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為懲處。

第十五條 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

         報復情事發生。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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