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 112 年 3 月 25 日以院臺建字第 1121005562 號令,定自 112 年 6 月 27 日起至 117 年 6 月 26 日止。
二、 為使學生建立完善租賃知識,保障學生在外租屋權益,宣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維護學生賃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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