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2 日臺社(三)字第 1090020588B 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表單已置於本中心網站;請各校於本(109)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前向本中心提報符合服務對象,且有意願接受關懷訪視之家庭(免備文,個資請保密);紙本請寄台南市中西區公園路 127 號;本中心將擇期召開開案評估會議(屆時請務必派員),決議後回復學校並進行訪視關懷。
三、第一次家訪請貴校派員陪同,並協助事先連絡及說明;訪視方式可家訪或與家長約至學校或家庭教育中心面談。
四、檢附本案轉介單、個案評估指標及家訪同意書等相關表單(如附件);若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案承辦人陳麗敏小姐( 06-3129926 分機 16 ,網路電話 64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