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 COVID-19 防疫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172676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教育部修正說明如下:
(一)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服務及入校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查詢下載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規範如下:
1、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2、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3、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