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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25050 號函及本法第 2 條規定辦理。
二、本法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本( 111 )年 6 月 1 日施行,該法以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為核心,各級學校應協助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教育、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學校輔導諮商支持及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三、本法法施行後,減少因年輕學子不熟悉跟騷法規定而誤觸法網,並使教師能有效輔導學生於兩性及感情關係中適度發展,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及保障兒少安全無虞。